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时发生的以下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工伤职工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2、工伤职工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的费用;
4、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协议规定应当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的费用;
5、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经用人单位同意,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结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更换。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