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30%的,并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享受“低收入救助”:
1.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或二级残疾人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大病、重病患者的家庭;
3.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的单亲家庭;
4.其他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
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主要报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并详细登记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
上述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已退休的老年人家庭或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年度内家庭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家庭应根据各区县规定日期进行统一申报,每年至少申报1次。
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家庭,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1次。
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