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时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比例补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足的,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之前从未办理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中断医疗保险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补缴基数为补缴时上年度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8%的比例补缴。未补缴的,其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