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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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中甲类项目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8%,丙类项目个人自付10%。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大目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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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中使用的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住院医疗中使用的甲类诊疗项目全额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乙类诊疗项目个人需先支付10%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丙类诊疗项目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
七种情形不能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