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注册公司流程: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
按照《公司法》中相关项目要求,到辖区工商行政审批大厅申请办理。
审查
1.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4.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责任人:受理人员 咨询电话:024-83963943
受理
1.对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填写《设立登记审核表》,签署受理意见,报核准人审核;
2.需要核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对不予以受理的申请,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人:受理人员
审核
1.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签署核准意见,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2.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
4.对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责任人:核准人员
发照
1.收缴申请人设立登记费;
2.打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
责任人:发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