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符合条件的本市村卫生室,可申请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工作。
相关政策
一、基本条件
符合本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条件,且与卫生院(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五统一”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收支管理、统一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管理,统一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的村卫生室,可申请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工作。
二、就医管理
(一)人员范围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户籍在本市涉农区或持本市居住证在涉农区居住的参保人员。
(二)就医登记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就医,应先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持居住证的为居住所在地,下同)卫生院办理就医登记。登记后,可在该卫生院所属的村卫生室门诊就医报销。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变更的,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就医结算
(一)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有关政策执行。其中,村卫生室按规定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在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可同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二)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到本人选定的就医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刷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