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及标准如下:
1、补贴对象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参保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吸纳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两年以上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
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人·月,每人每年不超过6个月。
2、对中小微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就业(需在本企业工作并与本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两年以上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开班时间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就业(需在本企业工作并通过本企业全部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