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终止情况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 (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规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5、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