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全文内容

地方特产2022-03-29 14:01:18未知

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全文内容

  

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全文内容

  第一条 为建设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管理人员,以及家庭照护人员、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

  第三条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坚持“市场放开、专业实施、层级分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养老服务基地实训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 市民政局作为养老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负责对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师资调派、教材内容、课程体系进行统筹、协调和调整。

  各区民政局制订本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指导督促培养培训工作的开展实施,制订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市及区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职责支持做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统招北京生源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从入职满一年后分三年发放一次性入职奖励,

  标准为:本科及以上6万元、专科(高职)5万元、中职4万元,

  每年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由区民政局发放,所需经费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于当年9月编制预算后纳入次年转移支付安排。

  第六条 对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上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按月发放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奖励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养老护理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线养老护理人员奖励津贴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登记信息,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给养老护理员本人,所需经费由各区民政局商本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条 建立市、区、养老服务机构组成的分级分层培训体系,每年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全员轮训。

  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示范性培训。

  各区民政局每年按规定委托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培训。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初次入职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区民政局委托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市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按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通过本市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资金统筹安排,之后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组织者委托各级养老行业协会举办培训结业考试,在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后,按9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能力提升培训资金和组织考试经费,由市、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 各区民政局应充分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或利用自有存量设施打造一所养老服务人才实训基地,承接本区养老服务实训任务。具备条件的各类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整体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米,其中应包括理论教室、实训教室或实验室不少于3间。其中理论教室至少应容纳100人同时授课。实训室或实验室应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特点进行装修改造,布置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将学员参训和取证等信息及时录入综合管理平台,并将申请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规范存档。区民政局根据综合管理平台登记取证的培训人数通过金融机构向培训机构发放补贴。

  第十二条 市、区民政局将公开遴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估,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领取补贴的培训组织实施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岗位服务、知识更新等情况需及时录入综合管理平台,市、区民政局录入更新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培训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补贴人数、虚报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培训资格,追缴相关补助资助,并录入养老服务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培养培训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五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489号)停止执行。

  期满后,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政策实施情况评估,视情调整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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