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父(母)为东莞户籍,与父(母)分居两地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莞籍子女可投靠父(母)入户东莞。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公安厅《户政警务规范化汇编(修订版)2006》,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实施机关
审核:入户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
审批:东莞市公安局
四、办理条件
父(母)为东莞户籍,与父(母)分居两地且18周岁以下的非莞籍子女可投靠父(母)入户东莞。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所有复印件应由受理民警加盖核对章并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份数 | |||
1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 | 1 | 1 |
2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3 | 父亲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4 | 父亲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5 | 母亲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6 | 母亲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7 | 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父母属离婚的提供,上述文件需说明小孩抚养权归被投靠方 | 1 | 1 |
8 | 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0-1 | 0-1 |
六、审批时限
25个工作日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九、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3.属省内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