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三节 补发
第三十一条 补发是指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内容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审验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补发。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补发登记表(见附件15);
(五)新生儿分娩信息及签发档案记录等复印件;
(六) 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书面遗失声明或在签发地公开发行报纸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 补发时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母亲或父亲信息、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等情况,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补发机构依据补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补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是否补发副页。
第三十四条 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签发条件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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