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节 换发
第二十七条 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机构为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可向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并交回原证:
(一)被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二)私自拆切副页的;
(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四)严重损毁不能辨认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原签发机构已注销或停止签发职能的,可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第二十八条 换发时应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见附件14)等;
(五)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补充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离婚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换领,还需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原证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变更信息内容不包括删除另一方信息。
(二)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变更父母双方信息的,需由原《出生医学证明》所载父母和新生儿父母均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和原所载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登记户口情况资料、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换领,还需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条 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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