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范围:
(1)参保职工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2)住院和紧急抢救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所列疾病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3)参保职工经批准在门诊治疗严重慢性疾病(糖尿病、Ⅱ期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各类恶性肿瘤化疗以及肾透析等部分医疗费用;
(4)属于家庭病床适应范围中所列疾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由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家庭病床规定的部分医疗费用。
个人医疗帐户报销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