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未有网上办理渠道。
办理指南如下
受理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
所需材料
初次登记失业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凭居住证)和2张证件照外,以下人员还需提供:
(1) 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肄)业证明;
(2)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3) 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凭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 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服刑的,凭公安司法或户籍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程序
个人至社区申请——社区受理。(初次登记失业的可以办理就业创业证。)
办理期限
即办。
办理地点
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非本地户籍人员凭《居住证》向所在常住地社区(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512-12333
办理时间
工作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