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参保时间:
企业参保单位的申报期为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 00),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期,养老保险为每月1日至月底,其余险种为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 00)。
缴费时间: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解缴至其在税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注意事项:
1.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在办理其参保手续同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其停保手续同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2.参保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其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根据其行业类别核定;对已办理劳务派遣单位许可登记或备案报告登记手续的单位,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不与其行业类别挂钩,执行统一标准。参保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工伤保险费率一经确定,已结算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不作调整。参保单位因行业类别发生变化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相应发生变化的,从办妥变更手续所在业务期起按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其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 其中:浮动费率的执行周期是每两个自然年度;用于确定浮动费率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的计算周期为行业差别费率实施之日(2015年10月1日)起每24个月。当前执行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应的计算周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社保经办机构于每个单数年的10月份批量核定参保单位下一执行周期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浮动比例,并对其中费率上浮或下浮的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弹出页面确认、邮寄信函等方式告知。参保单位对核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于当年12月底前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执行周期起始后,一律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参保单位在执行周期内,其工伤保险征缴费率,按照该单位适用的行业基准费率乘以浮动比例计算执行。
3.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在单位缴清欠费之前,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受理其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单位缴清欠费并补办相关申报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结算操作,按规定确定暂停结算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补缴数额和社会保险待遇应补发项目、数额。
参保单位和职工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查询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名单。
4.社保关系在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故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发生死亡、丧失待遇享受条件等情形的,单位应于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待遇停付、人员注销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