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中,以下三类费用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政策标准给予报销。其它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甲类目录”的费用;
2.“乙类目录”发生的由个人首先自付一定比例(10%-20%)后的费用;
3.部分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符合相关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1)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另行规定);
(2)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3)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和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提醒:对医疗费用报销有疑问的,可向健康专干、村医,或乡镇卫生院、县级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