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的缴纳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保证金上缴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专户。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设施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因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中抵扣,差额部分进行多退少补。
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房屋使用面积×50元;设施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户200元。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线的,可以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减免标准如下: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
(二)低保家庭缴纳租赁保证金300元,免交设施保证金;
(三)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租赁保证金减免60%,全额缴纳设施保证金;
(四)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如不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相应标准补交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