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条件: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简称用工参保手续)
注:用人单位为苏州行政区内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申报期内,到单位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用工参保登记手续。
2.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于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3.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按社保业务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并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对用人单位申报登记材料如有疑问,可根据劳动监察及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办理。
5.社保卡办理手续:首次参加社保的人员,用人单位应至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并将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保个人编号及时告知其本人。
所需材料:
1、企业职工
⑴《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其中,对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对其余人员,应填报《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⑶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非本地户籍的首次参保人员,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⑷在本地就业的外国人,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等就业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填写《外国人参加苏州社会保险登记表》。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在职人员增加)》、《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
⑵首次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
⑶军转干部或省外转入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
⑷招用通知、调令或通知文件、进入本单位的首张工资变动表等录用材料及编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