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税务部门受理退费范围:
1.城乡居民在每年9月至12月完成次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前存在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缴纳费款所属年度的3月底前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请退费;
(1)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死亡的;
(2)因征地、就业或户籍注销、转出、错缴等原因,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因税务、医保或银行等部门原因导致错缴;
3.个人已全额缴费,后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可以获得缴费补助的,参保人应在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可以获得缴费补助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