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税务部门受理退费范围:
1.城乡居民在每年9月至12月完成次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前存在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缴纳费款所属年度的3月底前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请退费;
(1)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死亡的;
(2)因征地、就业或户籍注销、转出、错缴等原因,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因税务、医保或银行等部门原因导致错缴;
3.个人已全额缴费,后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可以获得缴费补助的,参保人应在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可以获得缴费补助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请。
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1份
2、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缴费凭证(完税证明、银行扣款证明)复印件1份,税务部门在“金税三期”可查询缴费到账电子信息的无需提交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可通过政府基本证照平台核验的无需提交):
应征入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出国定居,需提供中国国籍注销证明1份验原件
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特殊缴费,需提供被政府部门认定为特殊人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