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慰问信。
3开展常态化联系,“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期间专门走访座谈。
4优秀人员参加“最美退役军人”评选表彰。
5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6先进事迹在退役军人荣誉室展陈。
7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8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9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符合条件人员短期休养。
10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11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12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13从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军人中选拔党的基层组织、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14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5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6对60-99周岁城乡特困和低保老年对象,根据年龄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其中半失能、失能(能力等级为2-3级)和智力、精神及肢体重度残疾的,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等待遇。
17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察、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8本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在各区市设立的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规定享受医疗优惠政策。
19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20各区(市)统一组织免费体检。
21免费配置目录使用范围内的康复辅助器具。
22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3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补助和大病门诊补助,补助标准逐步提高。
24探索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项目。
25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6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
27残疾军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应保尽保。
28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残疾军人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29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军人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30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31残疾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32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33参战残疾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安置。
34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35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残疾军人再就业实施过渡性帮扶。
36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37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8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39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40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41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42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43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44凭“荣军卡”在“荣军联盟”成员单位享受优先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