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5%的比例结付。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或需进行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可在按规定办妥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和登记确认手续后,享受相应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
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
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四)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累计达到6000元的,大病保险支付800元,超过6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
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实时救助人员,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3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提醒:国家医保部门正在清理重复参保问题,请不要在不同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参保登记咨询:69820471
申报缴费咨询:12366
待遇报销咨询:67575023
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咨询:69820515
社会保障•市民卡咨询:9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