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生产与销售,保障道路交 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购买电动车,因不符合标准或未经认证不能上牌,销售者应退货
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 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以外的区域。
非机动车销售者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还应当验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销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产品合格证明等。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标准或者未经认证而不能正常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给予退货或者更换,并依法进行赔偿。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机动车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 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 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三)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加 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鼓励实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最高罚50元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接受处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收缴号牌,处以50元罚款;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20元罚款;
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20元罚款。
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佩戴明显标识或者证件、出具收费凭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