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与养老保险捆绑关系
原有政策中,非我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职工保险,需先参加我市养老保险。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中取消或放宽与其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捆绑等限制性规定的要求,我市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中取消了需首先参加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未达到病退年龄的因病、非因公致残,并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
(三)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