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领域风险,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项目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张贴购房支付提示牌,标注“为保证专款专用,维护买卖双方权益,请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预售许可登记的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提示信息。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认购协议、合同等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全款及按揭贷款等所有预售款)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我局将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和商品房网签,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