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有何要求?
一、关于存储比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这是全国统一的存储比例区间范围。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比例。
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个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的情况,为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可以适当下浮存储比例,最低可下浮至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此外,对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还可以设定存储上限,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大额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二、关于差异化存储
在减免措施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相关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在惩戒措施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