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离婚登记办理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双方提供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四)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五)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六)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七)《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提供)
注:其中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居民的需到内地居民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