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以下规则制定:
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3、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具体标准请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注:租金标准会根据市场价格调整,具体租金标准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