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对象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执行日期从2019年1月1日起。
1、伤残津贴方面
一级至六级每月增加分别为:243元、215元、199元、189元、147元、137元。五至六级伤残津贴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生活护理费方面
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7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月人均可达到344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可达到1505元,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可达到1760元。
下一步,自治区人社厅将督促指导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进行调整,确保调整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