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时间?
答: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1、重新就业的;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升学、参军、死亡、出境定居的;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到171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到1814.5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到147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到1558元。
执行时间
此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四、申领流程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可通过线上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12333.gov.cn)申请,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自主选择到户口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窗口实行即来即办,当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