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90天,
(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2、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存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
3、借款人无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正在偿还的住房贷款不超过2笔(含)。
4、具有购买存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房屋所有权已过户到购房人名下,能够办理抵押。
5、借款人、抵押人必须满18周岁。
注: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6、首付比例规定
① 首套房规定: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4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
② 二套房规定: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60%。
贷款最高额度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2)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8万元;
(3)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8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7万元。
申报材料
(1)贷款申请表(公积金中心办事处营业厅前台现场填写)
(2)户口簿
(3)身份证(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与抵押人均需提供)
(4)婚姻状况证明
(5)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6)房屋所有权证(须过户)
(7)房地产评估报告(组合贷款要2份)
(8)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
(9)还款存折(在公积金中心办事处营业大厅开立)
(10)公积金联名卡及交易密码(主辅借款人均须提供)
(11)组合贷款联络单(办理组合贷款须提供)
(12)商业贷款合同(办理组合贷款须提供)
办理流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公积金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所需材料。
2、审批:公积金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办结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公积金中心。
4、放款:公积金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地点
购买房屋所在区办事处
(1)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山办事处
武汉街51号
(2)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甘井子区办事处
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华南广场转盘西行300米北侧)
(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口办事处
长兴街123号
(4)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园区管理处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世达街13号
(5)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岗区办事处
黄河街76号
(6)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州办事处
解放路850号
(7)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庄河办事处
昌盛街337号
(8)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岛办事处
岛临港工业区长兴路622-7号
(9)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兰店办事处
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80号
(10)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旅顺口办事处
黄河路32号
办理时限
本人到场,材料(含组合贷款相关材料)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贷款申请审批。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于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办理时间
市内办事处:8:30-16:00 区市县办事处:8:30-11:30 13: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