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1.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由不超过6个月降低为不超过3个月。
2. 参保人员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未中断的,按规定正常享受待遇。
3. 参保人员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如参保人不符合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形,按下列原则处理:
(1)由职工医保切换为居民医保的,原则上适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