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普通门诊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正常缴纳医保且不在待遇等待期内
待遇标准:
(1)社区医院报销比例50%
(2)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40%,未经定点社区医院转诊直接前往其他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减半。
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上述比例报销
居民医保门诊两病
保障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不在待遇等待期内并登记为“两病”(高血压、糖尿病)
用药范围:“两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国家目录的药品费用,在普通门诊待遇用完后直接进入“两病”用药保障。
待遇标准: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基金最高支付800元(含普通门诊报销部分)、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基金最高支付1000元(含普通门诊报销部分)。约定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60%,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50%;未经定点社区医院转诊直接前往其他医院就诊的不予报销。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病种:1、恶性肿瘤(放化疗) 2、丙肝3、重症尿毒症 4、精神病5、血友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保障对象:正常缴纳居民医保且不在待遇等待期内,已登记门诊特殊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