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工伤保险包括两类:工伤补充商业保险、职业伤害保险
一、补充工伤商业保险
参加补充工伤商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承保单位依照申请按合同约定赔付:
(一)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发生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时的补充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遭受伤害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三)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补充工伤商业保险赔付限额标准:
(一)因工死亡,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职工的工伤补偿金20万元;
(二)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补偿,标准为:一级伤残10万元,二级伤残9万元,三级伤残8万元,四级伤残7万元,五级伤残6.3万元,六级伤残5.6万元,七级伤残3万元,八级伤残2.3万元,九级伤残1.6万元,十级伤残1万元。
二、职业伤害保险
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参保人员)发生职业伤害事故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承保公司依照申请按合同约定赔付。
(一)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补充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遭受伤害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或经保险人确定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伤害事故范围;
(三)因工死亡(或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伤害事故范围内死亡),经劳动能力(或保险人认可的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超龄参保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赔付限额标准:
(一)因工死亡(或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伤害事故范围内死亡),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职工的职业伤害保险补偿金50万元;其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职工的职业伤害保险补偿金25万元。
(二)经认定为工伤(或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伤害事故范围内受伤),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赔偿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职业伤害保险补偿标准为:一级伤残15万元,二级伤残13.5万元,三级伤残12万元,四级伤残10.5万元,五级伤残9万元,六级伤残7.5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
(三)经认定为工伤(或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伤害事故范围内受伤),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赔偿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职业伤害医疗补偿,标准为:一至四级伤残2万元,五至六级伤残1万元,七至十级伤残0.5万元。
(四)超龄参保人员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伤害事故范围内事故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符合该事故伤害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享受每次扣除免赔额150元后按50%比例给付保险金赔偿待遇,赔付上限为2万元。
补充工伤保险赔款由用人单位向承保公司申请,承保公司转账至用人单位账户。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款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承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义务;赔款10万元以上,承保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对于事故情形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承保公司在30个工作日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