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未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未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批准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010 年10月1日前已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2.2010 年10月1日起(外地户籍迁入人员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享受年龄超过15年的,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费满15年;
3.2010年10月1日起(外地户籍迁入人员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不间断缴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应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额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本人不愿意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也可以逐年缴费至缴满差额年限后再办理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本款所称“批准的待遇享受之月”,是指在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后,街道(镇)人社所受理享受待遇申请的次月。
待遇标准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实行市区统一标准,在此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对65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适当倾斜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不能重复领取。
(三)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届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到龄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并从期满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从期满次月起,恢复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提出待遇享受申请,经街道(镇)人社所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办机构复核并计算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