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日计发基数为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注:“难产”指剖宫产。
其他生育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包括生育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
(1)生育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及分娩住院期间治疗并发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费用就是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分娩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现执行标准为:2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