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均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上限为2020元/月;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为1590元/月。具体标准如下:
缴费<10年,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10年≤缴费<20年,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缴费 ≥20年的,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1590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