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职工因在单位汇缴当前月份前发生少缴或漏缴现象需要进行补缴的应办理职工个人补缴,由用人单位发起。
二、办理材料
(一)补缴公积金在一年内累计补缴金额小于规定补缴金额上限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二)补缴公积金一年内累计补缴金额大于等于规定补缴金额上限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别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个别职工新职工住房补贴补缴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3、根据职工是否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已设立公积金账户的,提供补缴年月上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或由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
(2)职工新设立公积金账户的,提供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或由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
4、《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三、注意事项
1、补缴金额上限:按无锡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月次计算。
2、当月累计补缴金额加上正常汇缴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月缴存额上限。
3、补缴基数参照相关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办理网点
请至单位所在缴存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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