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人员恢复户口申报登记
▶服务流程
▶服务对象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人员
▶办理地点
户籍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申报材料
a、落户联系单
b、居民身份证
c、户口注销证明
d、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受理条件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人员,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人员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以在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配偶处申报恢复户口(学生集体户除外)。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