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的假期。
符合休假条件的新入职员工,折算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