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认定申请机构:
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认定由扶贫办负责;
特困职工的认定由总工会负责;
重度残疾人的认定由残联负责;
其他救助对象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救助对象认定后,由各职能部门将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变动情况提供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维护医保结算系统中的救助对象数据库,个人无需再到医保部门办理手续。
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办、总工会和残联等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重点救助对象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 特困供养人员;
(3) 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4)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 重点优抚对象;
(6) 困境儿童;
(7)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拓展救助对象
(1) 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2) 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3)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年满60周岁(含)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重病患者;
(4)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