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1.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当年度1月份正常缴纳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生育津贴天数计发。
2.当年度新成立用人单位,其职工生育津贴以当年度首次参保月份的单位正常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生育津贴天数计发。
3.除全省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缴费基数,其它原因造成的基数调整,不作为生育津贴单位缴费基数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的支付
生育津贴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可于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次月起,由单位登陆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为生育职工网上申领生育津贴。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持材料,到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工作站申领生育津贴。
办理生育津贴需携带的材料如下:
1.能够查询到共享信息的,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的生育津贴审批表办理生育津贴;无法查询到共享信息的,还应提供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材料的可提供书面承诺书。
2.特殊情况需在申领生育津贴前提供以下材料确认待遇享受资格:
毕业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当年毕业证;转业或者复员1年内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