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对象及条件
公租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本市公租房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租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纳入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公租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租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生效中的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完善提取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委托逐月提取或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
(一)委托逐月提取
申请人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官方微信“上海公积金”、手机APP“上海公积金”)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补充提取
申请人已支付租赁费用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