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养犬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的,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四)不得在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遛区域和时间段内遛犬;
(五)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的区域内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
(六)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八)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十)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送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的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适用于养导盲犬的盲人和养扶助犬的肢体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