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独户居住。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
1.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重要仓储、动物表演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并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
2.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训养管理;
3.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注意事项: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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