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再就业档案存放详情:
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后,应当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就业登记及调档相关材料,到档案托管地(如下:失业档案位置)提取登记失业人员个人档案。
失业档案一般存放位置:
1.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由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为居住地)市(县)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按规定保管。
2.初次登记失业的人员,其个人档案须从原档案托管单位转移至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为居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保管。
3.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其个人档案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转移至办理退工登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再由其转移至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为居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保管。
此外,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或者到其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就业登记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