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乡居民医保市内住院待遇报销比例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费用发生地 |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或发生情况 | 起付标准(元/次) | 统筹范围内报销比例 | ||
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 | 成年居民 | 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 | 成年居民 | ||
市级统筹范围内 |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一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0 | 100 | 90% | 90%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100 | 200 | 85% | 85% |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150 | 300 | 80% | 80% |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300 | 600 | 75% | 75% | |
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600 | 1200 | 70% | 70%(1.5万以上部分) 65%(1.5万元及以下部分) |
注:
1)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艾滋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肿瘤治疗的,每年只需要交纳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200元,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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