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待遇
第九条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统筹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适时调整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
第十条 起付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 600元。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等,下同),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的退休人员,可直接从其个人账户中统一扣缴。
(四)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
(五)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