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用水客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相关规定,经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监审及听证,市发改行审〔2021〕30号文件批复我县调整(含莲花镇区)城镇供水价格:
一、供水价格调整时间自2021年9月1日抄见用水量执行。
二、对五保户、孤寡老人弱势群体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
三、此次供水价格调整后实行阶梯式水价。
恭城瑶族自治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用水,包括集体宿舍和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的居家生活的用水。
2.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
3.特种用水是指特种服务业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用水。包括纯净水(含瓶装水)生产企业用水、营业性歌舞厅、KTV、夜总会、会所、桑拿、按摩、足浴、美容美发、洗车等用水。
4.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28立方米但不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x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x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5.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并入自来水价格收取,实行价格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