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智能服务系统,实行网上养犬登记填报,并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实现犬只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向社会免费提供犬只登记信息查询。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养犬登记证、免疫证明和犬牌。
【养犬登记延续】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证期满需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养犬登记变更和注销】 养犬地、养犬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养犬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犬只免疫有效期满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三)犬只死亡、失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放弃饲养,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在本市饲养犬只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按照规定补交养犬管理服务费。